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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磅!先审后实施,“内卷式”竞争扰乱秩序,采取监管措施!(附)

创建时间:2025-06-19 11:00




分红险再迎重磅监管文件!


据观潮财经获悉一份落款6月18日的监管文件显示,金融监管总局人身司昨日下发《关于分红险分红水平监管意见的函》,要求保险公司规范确定分红保险账户分红水平,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充分论证拟分红水平的必要性、合理性和可持续性,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。


并强调,各公司要把资产负债管理理念贯穿保险产品和服务全流程全周期,不得偏离账户的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实际情况,随意抬高分红水平搞“内卷式”竞争,扰乱人身保险市场秩序。对于违反监管要求的,监管部门将采取监管约谈、责令整改、评级扣分等监管措施。


此文件是当前保险业“严监管”浪潮的关键一环,其核心逻辑为,通过分红水平的硬约束,切断“高收益诱导-规模扩张-风险积聚”的恶性循环,引导行业向长期稳健经营转型。未来,随着“负面清单”、评级分类、定价回溯等工具的持续深化,人身险市场将加速进入“精细化监管时代”,合规能力领先的险企有望获得更大发展空间。


01

以下情形先审定后实施,扰乱秩序采取监管措施



具体来看,需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的情形如下:


(一)拟分红水平对应的投资收益率,超过公司分红保险账户过去3年平均财务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的较低者的;

(二)分红保险账户特别储备为负值,或者当期分红实施后分红保险账户特别储备将为负值的;

(三)设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分红保险账户,拟分红水平(即客户收益率,含预定利率和浮动收益率,下同)超过人身保险业过去3年平均财务收益率(3.20%)的;

(四)公司监管评级为1-3级,且分红保险账户拟分红水平超过人身保险业过去3年平均财务收益率(3.20%)的;

(五)公司监管评级为4-5级,且分红保险账户拟分红水平超过产品预定利率的;

(六)公司产品、精算、投资、财务等资产负债管理职能部门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情形。


文件还要求,保险公司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,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分红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在设定实施分红水平过程中,要做好解释沟通和服务工作,引导保单持有人合理预期。并要求险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,坚决防范流动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。


随着利差损、流动性等行业风险积聚,为整治销售误导、恶性竞争等市场秩序乱象,并落实国务院《关于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》关于“回归保障本源、防控金融风险”的要求,监管制定本文件。


利差损风险:市场利率下行周期中,部分公司以高分红承诺吸引客户,但实际投资收益难以支撑,导致潜在利差损(如2024年行业平均财务收益率仅3.2%);

流动性风险:激进分红可能消耗特别储备,引发账户负值或兑付危机(文件明确要求特别储备为负时需审慎分红);

销售误导:60%投保人误将分红险视为高收益理财,忽视保障功能薄弱性;

恶性竞争:部分公司“抬高分红水平搞内卷式竞争”,扰乱市场定价秩序。



该文件分别从约束机制、经营模式、消费者保护等方向进行管控、引导与约束,此前政策形成协同构建监管闭环,引导行业化解系统性风险,回归“保险姓保”本源,这标志着分红险监管进入精细化阶段,对分红险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。



分红约束机制:遏制“高息揽客”,强化可持续性

该文件通过分红约束机制遏制“高息揽客”强化可持续性。首先,是通过3年平均收益率限制、行业收益率锚定、高风险公司严格管控来硬性约束分红上限。


3年平均收益率限制:要求分红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账户过去3年平均财务投资收益率与综合投资收益率的较低值,直接切断保险公司通过虚高分红吸引客户的路径。


行业收益率锚定:新设账户或监管评级1-3级的公司,分红水平(含预定利率+浮动收益)不得超过行业近3年平均财务收益率(3.20%)。


高风险公司严格管控:监管评级4-5级的公司,分红水平仅允许为零或低于预定利率,防止高风险公司通过分红掩盖经营问题。


其次,明确特别储备账户红线,要求当分红特储为负值(或分红后将为负值)时,必须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分红。此举针对行业普遍存在的特储亏损问题(多数公司因历史费差损导致特储为负),强制分红与真实偿付能力挂钩。



经营模式:从“规模驱动”转向“能力驱动”

通过该文件的强力约束,人身险公司的经营模式从“规模驱动”转向“能力驱动”。


动态管理机制落地。文件要求公司建立包含精算、投资、财务、合规等部门的联合决策机制,明确责任到人,避免销售端倒逼分红决策。例如:年度可分配盈余需经集体会议审定,且客户分红占比不得低于70%。


资产负债管理硬约束。文件强调分红必须符合“投资收益可支撑、财务与精算硬约束”原则,倒逼保险公司,优化资产配置(如拉长久期、增配高等级债券);提升投资能力,而非依赖短期市场波动获取高收益。


违规成本大幅提高。文件明确规定,违反约束条件监管部门将采用“监管约谈→责令整改→评级扣分”的阶梯式处罚,评级结果直接影响公司业务范围与市场信誉。


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,通过透明化与预期管理降低销售误导风险,保障其长期利益。


如要求平衡“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”关系,避免销售时夸大演示收益(此前60%投保人误将分红险视为高收益理财);规范信息披露,明确需向客户解释分红决策依据,并加强舆情监测与投诉处理,防止群体性事件;通过限制不可持续的高分红,避免保险公司透支未来收益,保护保单持有人的长期利益。


配套措施:2024年《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通知》已要求下调演示利率上限。



行业格局重塑:加速分化与集约化

值得关注的是,该文件对不同类别险企也将有显著影响,



头部险企因较强的投资能力和充足的特储储备(如部分大型公司特储账户为正),能够维持稳定分红水平,监管新规下其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凸显,推动市场份额加速集中。


中小险企则面临双重挤压:新设立账户受制于3.2%的分红上限约束,叠加历史特储普遍为负的困境,分红空间被显著压缩,被迫转向健康险、定期寿险等差异化产品寻求生存空间。


而监管评级4-5级的高风险公司处境最为严峻,分红水平接近归零导致流动性压力剧增,部分机构或将被迫退出市场。


这一分化格局清晰展现了监管政策通过刚性约束(如特储账户红线、分级限制)与弹性机制(动态管理要求),倒逼险企从同质化分红竞争转向能力建设和战略转型的深层影响。


02
监管政策沿革:分红险监管历程及政策坐标



上述文件聚焦于分红险分红水平的动态管理,属于人身险产品监管中的细分领域规范,与万能险、产品报备等监管规则共同构成人身险产品监管矩阵,在监管政策坐标系中具有重要地位。


纵向来看,其是监管链条的关键环节,前端与《人身保险产品“负面清单”(2025版)》(103条)衔接,明确产品设计禁区(如虚高演示利率);中端配套《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》(金发〔2024〕18号),强化定价回溯机制;后端与《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》联动,将分红合规性纳入评级(如违规者面临“评级扣分”)。


横向上,与万能险监管并行的双轨体。2025年4月发布的《万能险监管通知》与本次分红险监管函形成互补:万能险:限制期限(≥5年)、规范结算利率、设定资金运用上限;分红险:约束分红水平、强化资产负债匹配、防止“内卷式”竞争。


分红险从无到有,与之相关的监管政策也经历了长期的沿革和演进,其中近10年政策尤为密集,基本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:


基础框架建立期(2016年–2018年)


2016年:原保监会启动产品备案抽查机制,强化事后监管;

2018年:首发《人身保险产品“负面清单”》(52条),划定设计红线。


规则体系化期(2019–2024


2021–2024年:“负面清单”逐年扩容至94条,新增分红险、健康险条款限制;

2024年:出台《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》,风险等级挂钩业务范围;

发布《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通知》,建立利率动态调整机制。


深化攻坚期(2025年至今)


万能险新规(2025.4):限制期限、规范结算;

分红险监管函(2025.6):精准约束分红水平,完成人身险主力产品全覆盖监管。


该文件的核心价值在于,以分红水平为切入点,重塑保险公司经营逻辑——从“用高收益换规模”转向“用可持续能力换信任”。对消费者而言,短期分红收益可能降低,但长期利益和行业稳定性将得到根本性保障;对行业而言,一场围绕专业能力的分化竞赛已拉开序幕。


附:《关于分红险分红水平监管意见的函》全文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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